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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探索样本

时间:2016-05-13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

  编者按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工作部署,探索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强化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本期关注聚焦一些地方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方面的做法,敬请关注。

记者对话江苏省检察业务专家包耐兵:立足检察职能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

翟兰云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3月,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单位。盐城市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开展工作,努力破解执行监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今年3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该院作典型交流发言。该院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方面有何独特做法?本报记者采访了江苏省检察业务专家、盐城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包耐兵。

  记者:具体实践中,你们是如何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

  包耐兵:首先,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早在2013年底,我们院就联合盐城市中级法院对当年前三个季度的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全市涉财产刑判决案件年均3400件左右,金额1.5亿元左右,其中执行到位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高,且基本上是判处缓刑的案件。通过分析,进一步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其次,立足职能,有的放矢。也就是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就是监督法院是否及时将涉及财产刑的生效判决交付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是否立案?立案庭立案后是否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收到案件后是否开展执行工作,对于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是否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后,款物是否及时上缴国库,等等。

  再次,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主要有三点:一是畅通外部信息获取渠道。经与法院沟通会商,商定一审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填写《财产刑执行情况表》,作为执行通知书的附件送达检察机关。二是加强内部协作配合,要求本院自侦、公诉、案管、控申检察等部门将工作中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三是争取当地人大的支持,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争取人大常委会对财产刑执行工作进行专项视察。

  记者:在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机制方面,你们做了哪些探索?

  包耐兵:今年,在院领导的重视下,制定下发了《财产刑执行检察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监督依据、职责任务、工作原则、监督内容、监督方法、监督程序,发现问题如何纠正等问题,尤其是将信息获取、市院督查、上报备案、强化类案监督等经验做法固化为三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办案机制。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监督工作作为案件来办理,规定了立案、取证、反馈的办案流程,明确了办案期限,并要求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做到一案一卷等。

  二是建立了财产状况和执行情况调查机制。以我们院制作的《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表》和《罪犯财产情况调查表》为载体,通过书面审查、见面谈话、实地走访等多种监督手段,调查法院开展财产状况调查、强制执行措施等情况,确立了“文书审查、信息收集、能力评估、移送执行、检察监督”的工作步骤。

  三是建立了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的关联机制。我们院通过与法院、监狱沟通,将罪犯履行财产刑义务情况作为悔罪表现之一,对积极履行的,检察院可以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这些制度、机制,使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

[责任编辑: 王冬]

·2016年检察机关将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河北:积极试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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